生育保险新政问答
1、生育医疗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津、法规规定的,按以下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1)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流产为600元/人次;(2)妊娠4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流产或引产为800元/人次;(3)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3000元/人次、剖宫引产4500元/人次;(4)顺产3000元/人次、剖宫产4500元/人次;(5)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100 元/人次;(6)绝育手术 1000 元/人次;(7)复通手术 1500 元/人次;(8)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补助700元/人次。
2、持卡结算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享受?
答:企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持卡结算后生育津贴无须申报,可通过“免申即享”自动按月核发。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院持卡结算后,需提供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
3、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正常参保,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女职工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
4、女职工在实施计生手术或分娩期间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期发生的除生育(或计生手术)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
5、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治疗各种不孕(育)的;二是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三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四是保胎及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是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6、参保男职工本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参保男职工本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补助,标准和女职工相同。
(承办单位: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553-399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