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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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28 15:44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1)生育津贴天数:①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天。②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以上(含4个月) 7 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 42 天。③女职工妊娠 7 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产假 98 天,剖宫引产的增加 15 天。④女职工妊娠 7 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 158 天;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2)生育津贴标准按参保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没有缴费的,按当年已缴月份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3)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4)由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承办单位: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553-399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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