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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可以享受多少天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15:53

(1)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享受生育津贴天数,1、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不含 4 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 15 天;2、女职工妊娠 4 个月(含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不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 42 天,3、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 98 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 15 天;4、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 158 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1、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不含 4 个月)以下流产 600 元/ 人次;2、女职工妊娠 4 个月(含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不含 7 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800 元/人次;3、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引产 3000 元/人 次;剖宫引产 4500 元/人次;4、自然分娩 3000 元/人次;剖宫产 4500 元/人次;5、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100 元/人次;6、绝育手术 1000 元/人次;7、复通手术 1500 元/人次;8、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 700 元/人次

(3)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 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承办单位: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553-39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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