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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奖励的标准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28 17:33

依据《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以下称案值)的一定比例,分段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照案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

(二)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10万元部分的2%增加奖励金额;

(三)案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50万元部分的1%增加奖励金额;

(四)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

(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承办单位:市医保局基金科,咨询电话:0553-38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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