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市内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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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7-10 17:06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待遇。每次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只收取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 |
个人自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起付标准以上-10000 元(含10000 元) |
15 |
12 |
12 |
10 |
10 |
8 |
10000 元以上-80000 元(含80000 元) |
12 |
10 |
10 |
8 |
8 |
6 |
80000元以上-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10 |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553-39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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