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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个体人员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续保?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7-10 17:28

我市单位职工已连续1年(含1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单位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后,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6个月)重新缴费的,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 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核销,再次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时视同首次参保,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我市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医保后,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达到 6 个月的,可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承办单位: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553-399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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