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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地区原来叫“新农合”)什么时候开始参保缴费?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28 15:02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待遇保障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次年2月底,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连续2年参加职工医保的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年度内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居民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参保,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90天内(含90天)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承办单位:市医保中心市居民医保管理科,咨询电话:0553-399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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