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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将于7月1日正式落地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3-22 10:13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政策文件。为实现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2022年3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确定具体待遇水平及操作口径。该细则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一增一减一扩大”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增”即增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实施细则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起付线800元,一级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60%、55%、50%,退休职工分别为65%、60%、55%,封顶线2000元。参保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方面显著提升了参保职工待遇保障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落实分级诊疗,促进参保患者合理就医、医疗机构规范收治。

“一减”即减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实施细则规定,在职职工以及以统帐结合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后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70元计入。以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通过个人账户计入调整增加的统筹基金,作为门诊共济保障。总体而言,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的减少,通过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建立得到了有效补偿。互助共济的基金运行模式也大大提升了基金使用效率。

“一扩大”即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施细则规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可共济给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既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同时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目前,我市正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制定我市门诊共济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制度“腾笼换鸟”,不新增缴费,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制度转轨,达到共济保障、代际保障、提升管理效能的制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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