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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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5-26 10:11
1.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诊;
2.除外口服药物引起的一过性甲减、妊娠期甲减(待分娩6周后重新评估甲状腺功能)、产后甲状腺炎、亚急性甲状腺炎症;
3.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甲状腺素测定检验报告(T3、T4、T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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