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医药服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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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04 20:10
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性病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 1 年以来(实际经营时间不满 1 年的,以实际为准)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未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而受过暂停、中(终)止服务资质处理。
3.经营的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属公立医院相应标准,对于不属于省、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目录的药品,原则上不得高于购进价 15%,具体情形由各级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符合规定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自愿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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