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医保〔2024〕2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芜湖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芜湖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供药保障作用,推动“国谈药”惠民政策落地,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及“双通道”药店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及“双通道”药店资质的准入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牵头,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经开区分窗口配合,负责五区范围内的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及“双通道”药店资质的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门诊慢特病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满2年;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1年以来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未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而受过暂停、中(终)止服务资质处理。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符合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自愿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
第五条 申报“双通道”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2.配备相应的冷链药品专业冷藏柜;
3.具备将国家谈判药按时保质配送到参保患者家里或指定地点的能力;
4.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国谈药服务其他相关要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供材料。填写《芜湖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芜湖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附件3、附件4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资料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应及时受理,对申请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零售药店补充。
(三)核查评估。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评估。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评估专家库,每次参加评估人员随机抽取产生,人数为奇数。其中核查可采取材料查验和现场勘查等形式。专家评估组依据核查情况,按照附件3、附件4进行量化评分。
(四)公开公示。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定点零售药店发放《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5)。对于评估合格的,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第七条 补充服务协议每年签署,一式两份,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各执一份。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实行属地管理、定点互认。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取得“双通道”药店资质的,自动确定为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第九条 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门诊慢特病或“双通道”药店准入条件的,取消其门诊慢特病或“双通道”资质。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汇总全市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继续按原规定履行协议。期满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芜湖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芜湖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
3.《门诊慢特病评分标准表(80分合格)》
4.《“双通道”药店评分标准表(80分合格)》
5.《评估结果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