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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10:05

芜医保〔202393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至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个人缴费标准380元。

二、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参保标准

1.根据省、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分类确定2023年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资助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个人缴费40元,定额资助34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80元,定额资助300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190元,定额资助190元。

2.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资助不得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三、建立部门协同机制

医保部门要做好参保信息登记、特殊征缴计划发送、人员信息维护、参保数据比对、征缴进度查询等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全面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教育部门要及时提供辖区内中小学生名单,医保部门通过参保信息比对,确保学生群体应保尽保,同时配合医保部门对学生群体开展参保动员;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传递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通过人员信息的及时维护,落实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待遇;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宣传,确保征缴渠道畅通。

四、落实医路成长医保关爱工作要求

对本统筹区参保的在校大学生、中职生,在户籍地、就业见习地、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执行。户籍地以户口本为证明材料,就业见习地、实习地需由就读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未提供以上材料的按照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处理。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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