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省委巡视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要求,结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精神,综合部分市“双通道”探索经验,现就建立完善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建立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是破解部分国谈药品“进院难”,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的有效途径。
各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落实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作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更好保障参保患者利益,提高参保群众获得感。
二、科学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一)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统一纳入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双通道目录》)。双通道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各市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医疗机构的资质条件。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范围内确定不少于1家二级及以上“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双通道医疗机构”),市辖区可适当增加数量。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双通道医疗机构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通道医疗机构负责确认若干“双通道”国谈药品责任医师(以下简称“责任医师”),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责任医师原则上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副主任及以上临床专家(根据当地实际可放宽到主治医师),负责按规定开具外购处方、复查评估、用药指导、随诊跟踪等工作。
(三)遴选“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各市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通道药店须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所售药品不得高于谈判药的谈判价格,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原则上每县(市、区)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市辖区可适当增加数量。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双通道药店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省医保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服务需要,直接与统筹区双通道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建立“双通道”管理信息流转机制
各市要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提供“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及结算服务。要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双通道医疗机构、双通道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大力推进双通道药品在双通道医疗机构或者双通道药店“一站式”结算。在全省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未应用之前,由责任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并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外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患者将纸质处方和《备案表》送达选定的双通道药店。
(五)优化“双通道”管理医保经办流程
住院患者,在双通道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的药品费用,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并分别支付,但两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患者住院期间所需外购药品原则上由双通道药店免费送达双通道医疗机构交责任医师临床应用。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所需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由双通道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执行现行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待遇政策。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将“双通道”国谈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在此之前,患者因病情需要在省内跨地区双通道药店购买的国谈药品,可凭双通道医疗机构的《备案表》及相关票据回参保地手工结算。
(六)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各市原则上在双通道药店进行待遇支付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双通道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补充协议和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每年根据双通道医疗机构采购及使用双通道药品情况,合理调整双通道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七)确保“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安全
各市要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双通道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双通道药店对所售双通道药品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双通道药店责任。鼓励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八)强化“双通道”管理药品监督监测
各市要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扎实推进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同推进。各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把准重点,突破难点,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细化措施,夯实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已经探索的市也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及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明确工作进度
建立完善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分两批完成。鼓励各市提前完成任务。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四)完善医保信息系统
各市根据实施方案有关“双通道”管理和结算要求,结合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完善医保结算系统功能。同时指导、督促双通道医药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医保服务。
(五)加强宣传和跟踪评估
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和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国谈药品“双通道”惠民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外购备案表(样表)
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附件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外购
备案表(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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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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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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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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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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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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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类型 |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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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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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购药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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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患者或监护人):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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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 |
住院 |
住院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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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
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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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慢 |
慢特病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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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谈判 药品名称 |
通用名 及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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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别 |
抗癌药品o 非抗癌药品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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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品o 非抗癌药品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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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癌药品o 非抗癌药品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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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药品 外购责任 医师意见 |
谈判药品医保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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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谈判药品使用方案及总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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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方案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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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量: 本次外购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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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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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办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医院医保办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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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参保患者、双通道零售药店、双通道医疗机构各一份;
2.谈判药使用条件的诊断文书,包括诊断证明、影像报告、病理诊断、免疫组化报告、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其中使用抗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基因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结果,以上资料须加盖病案或诊断管理专用印章)、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等能够证明符合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的材料;
3.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谈判药品外购费用不予支付:
(1)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外购申请和处方到药店购药的;
(2)在非谈判药外购管理医院住院,期间药店外购的;
(3)超出适应症、超出医保支付限制条件、违规配药等发生的费用;
(4)其他特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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