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经我市多部门会签,联合转发省6部门文件,并对部分省文件未明确的内容做进一步明确。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相关内容,我市起草文件明确具体缴费标准、资助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并于9月4日联合市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税务部门联合转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个人缴费标准380元。
二是明确资助参保标准。分类确定2023年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资助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个人缴费40元,定额资助34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80元,定额资助300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190元,定额资助190元。同时明确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资助不得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三是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分别明确医保、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税务各部门职责。
四是落实“医路成长”医保关爱工作要求。对本统筹区参保的在校大学生、中职生,在户籍地、就业见习地、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执行。同时明确具体材料要求。
五、其他说明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立足部门职能,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如遇国家、省文件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