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关于《芜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四项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1年9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始在全省医保监管领域推行信用管理。为推进我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鼓励和引导不良医疗保障信用参与主体主动改正医疗保障失信行为,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重塑主体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芜湖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芜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四项制度。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15日-20日,学习安徽省医保信用监管体系试点城市安庆的经验,学习长三角其他城市先进做法。2月24日,局内召开专题会讨论;3月2日,拟定《芜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四项制度,征求各县市区及定点医药机构意见,收到修改意见两条,经讨论后接纳;3月2日-4月1日在市区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4月7日通过法规科合法性审查,4月10日通过局党组会决议,4月2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四项制度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分类、信用等级划分方法、信用等级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及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管理,医保医师信用评价实行赋分制管理;并根据积分或赋分确定等级,统一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以周期年度为评价周期等。明确了可通过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修复等具体方式开展信用管理,明确了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四、举措意义
四项制度紧跟《芜湖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步伐,进一步开启了医保违法违规纳入信用管理的道路,丰富了医保基金监管处理的方式方法,加强了医保基金监管震慑力,将大力推动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