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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解读】《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3-06 11:14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和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 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号),充分提高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指挥棒作用,制定该政策

二、起草过程

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相关科室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再次召集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座谈讨论,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集采药品医保资金专项预算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釆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釆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二)核定结余留用金额。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以及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三)实施集采药品专项考核

1.考核内容:包括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

2.考核方式:各级医保局负责牵头做好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打分,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打分由市药管中心牵头负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得分对医保基金结余留用金额进行测算,并完成对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基金的拨付。

3.结果运用:根据考核内容及分值进行评分,总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60(含60)-80分为合格, 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5%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总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四)规范结余留用资金管理

1.结算留用资金。集釆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纳入年度调节金分配方案内给予支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年度进行支付。

2.规范资金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做好集釆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

2.各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集釆药品釆购、 使用和回款工作,如实填报约定釆购量、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实现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的最大化。

3.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集釆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结余留用、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避免重复补偿,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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