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关于统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3日,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统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芜医保〔2021〕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医保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重要作用,激发医疗机构收治积极性,提升参保患者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特殊慢性病打包付费政策,市医保局就统一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门诊慢性病医保管理,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适应范围。适用于已享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门诊慢性病待遇,且每周透析次数不少于 1 次的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二是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选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更,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要求变更的,可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选定医疗机构办理,并从次月1日起执行。
三是参保人医保结算标准
1、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需个人负担的支付比例仍按现行门诊慢性病政策执行。
2、各定点医疗机构需对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减免。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年度起付线以上,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慢性病病种限额以内的部分经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后,个人负担率不超过 5%,限额以外的部分个人负担率不超过 15%。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年度起付线以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减免后,个人负担不超过 10%(享受医疗救助的个人负担不超过 5%)。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不纳入减免范围。
四、本通知自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线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