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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0-18 16:30

各县市区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现将《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8日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医疗保障系统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持续推进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监管新格局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芜市发〔2021〕16号)和《芜湖市医疗保障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芜医保党组〔2019〕36)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程序和任期

(一)社会监督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指导、组织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

(二)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采取本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确定。申请人根据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自愿报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部门审定和公示后,颁发聘书;

(三)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规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

(三)热心民生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四)身体健康,性别不限,本人志愿无偿担任社会监督员,积极参加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各项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其他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关知识;

(二)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进行社会监督;

(四)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

(六)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

(七)受邀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八)听取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关于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保社会义务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吃请或其他形式的赠予;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发挥

(一)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

(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社会监督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等特点,选取部分社会监督员参与医保相关活动;

(三)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难时落实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

(一)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内容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申请选聘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六)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各级医保部门按照《芜湖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芜医保〔2021〕25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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