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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0-24 16:26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殊执法环节使用音像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并紧急情况说明。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并由参与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签名确认。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八)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六、管理与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芜湖市医保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2、芜湖市医保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

度规定

3、芜湖市医保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11024  


附件:附件1、芜湖市医保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doc

附件2、芜湖市医保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docx

附加3、芜湖市医保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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