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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09:01

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市药管中心、市医保中心: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筹资标准及缴费时间。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2021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至90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个人缴费标准320元。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110元,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同步提高至110元。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待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筹资新系统上线后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参保标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个人缴费40元,定额资助28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70元,定额资助250元;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个人缴费160元,定额资助160元。

三、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工作。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2021〕43号),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四、明确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参保衔接等待期。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加强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省谈药品耗材政策落地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 号),持续推进和完善我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政策,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范围。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适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落实和完善我市医药价格合理形成机制。

六、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平台建设。聚焦“三假”开展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改革,推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落地见效。优化完善运维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范以及平台功能。加强医保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快医保信息业务标准编码落地应用。

七、结合行风建设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提升年”活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工作。承担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扁平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积极推进试点建设,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做好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92日




附件: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1〕7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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