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公安(分)局:
为推进医保基金综合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遏制医保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嫌欺诈骗保案件移送
医保部门移送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调查核实案情后提出移送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移送欺诈骗保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医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经审查后退回医保部门。
三、移送欺诈骗保案件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保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四、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
跨区域的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医保基金主要受损地医保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医保部门备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跨区域调查案件的,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医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欺诈骗保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高度重视欺诈骗保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欺诈骗保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医保部门;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附件:1.×××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7 日
附件1
×××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医保案移字〔 〕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给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1.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涉案物品清单
3.涉案取证资料
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卷 册 页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医疗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医保案移字〔 〕 号) 案件。
案卷 册 页
有关文书和证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