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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15:08

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促进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应用近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准入程序、准入条件、申报流程、支付范围、信息变更以及支付政策,并详细列出了8种不予准入5种调出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省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应急处置联席会议研究,按程序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在医疗机构制剂方面的空白,是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应用以及医疗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可以更好的满足参保群众的用药需求,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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