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文  号: 芜医保〔2022〕73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9-09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医保局 > 待遇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87965
名  称: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芜医保〔202273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至96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610元,个人缴费标准350元。

二、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参保标准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文件规定,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个人缴费40元,定额资助31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70元,定额资助280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175元,定额资助175元。

2、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三、提升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202311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提高到150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在确保参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两病门诊用药医保结算向符合条件且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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