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2 10:01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2024年7月1日《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芜医保〔2024〕35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进一步发挥医保在促进人口生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二是进一步发挥医保在促进人口生育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三是积极推动我市与省域副中心定位相匹配的城市人口总量的实现。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6月18日发文向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7月1日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

四、工作目标

《通知》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单位参保职工、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实现了生育医疗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全覆盖。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享受期、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等。

(二)明确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生育医疗待遇衔接问题。

(三)明确在计算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时,省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单位参保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发放规则。

(五)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转单位参保职工生育补助金发放规则。

(六)明确就业男职工参保人员及男职工领取失业金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六、创新举措

一是在不增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实施生育医疗待遇,基本医保生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更加有力。

三是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同步发放,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更加顺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针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执行中提出的疑问,给予及时解答和指导,确保执行顺畅。

(二)持续跟踪监测。政策落地后,适时开展相关数据监测,掌握政策实施后我市生育医疗待遇运行情况,为进一步优化经办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八、解读人、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科室:待遇保障和医疗服务科

解读人:曹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88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