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6-05 16:35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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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3、芜湖市7部门印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芜医保〔2022〕47号)
困难人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2、医疗费用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
1、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2、医疗费用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一站式结算 依据救助对象身份,按医疗实际发生费用,系统直接结算 按实际结算时间 0553-399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