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医保筹资文件中明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待遇科 咨询电话:3887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