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事项 | 事项类别 | 子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单位参保登记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住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在职职工不 超过 5 个工 作日;灵活 就业人员即 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 号) |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九条 |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九条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五条、第六条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公共服务 | 出具《参保凭证》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2.可采用网络、APP 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二条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可通过平台、网络、APP 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公共服务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可采用电话、网络、APP 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 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 号)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可采用电话、网络、APP 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 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 号) |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公共服务 | 门诊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1.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4.对住院费用报销事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受理相关材料,探索一站式结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 号) |
住院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记录料)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公共服务 | 生育保险登记 | 1.《生育保险登记表》 2.健康一卡通 |
不超过2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结婚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芜医保〔2019〕78号) |
生育保险待遇办理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令) |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其它权利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申请—核实-- 发放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医疗救助申请卡(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审核-- 支付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 号) |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其它权利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申请书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3.提供以下证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科室设置表、大型医疗设备清单、收费标准及有关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 5.卫生技术人员(注册)名册、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评估—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2.芜湖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法 |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申请书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5.所有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复印件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评估—公示 |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根据《芜湖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2.可凭纸质材料或系统上传数据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二十九条 | ||||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个人医疗账户信息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四条 | |
门诊住院待遇信息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 |||
中心报销待遇信息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 |||
医疗费用信息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 |||
生育登记备案信息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八条 |
|||
生育待遇支付信息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办结 |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八条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变更)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各办理层级均可办理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变更事项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