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医疗保障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责任事项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1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 | 1.建立并推行医保行政检查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决定法制 审 核 制度。 2.在监管过程中建立并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复查复审。 5.纪检监察跟踪督察, 严格责任追究。 |
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8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损毁封存资料的; 5.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 | 1.建立并推行医保行政检查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决定法制 审 核 制度。 2.在监管过程中建立并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复查复审。 5.纪检监察跟踪督察, 严格责任追究。 |
9 | 其他权力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 1.受理责任:公布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保障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开展成本调查、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科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网站对外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科室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 | 公示所有办理申报资料,规范各项程序, 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制度监管。 |
10 | 其他权力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1.制度建立责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2.纳入共享平台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的; 2.未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3.事后未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低 | 规范各项程序, 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制度监管。 |
11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部门认定后,相关部门将人员名单推送给医疗保障经办部门,由医疗保障经办部门维护系统,进行相关医疗救助待遇支付。 2.监管环节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核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核申请或者不予审核的理由的; 5.在办理审核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低 | 公示所有办理申报资料,规范各项程序,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制度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