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待遇落实部门协同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5 11:16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关于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待遇落实

部门协同机制的通知

医保202266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分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和相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有效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定期推送机制。在全省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平稳运行前,各级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医保部门推送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人员变动信息。各级乡村振兴部门每月5日前向医保部门推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员变动信息。医保部门收到以上人员变动信息后要于5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工程师在医保系统中进行人员身份信息标识。推送的人员信息需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认定时间终止时间等,并加盖认定部门公章。

二、建立健全医疗费用信息按需推送机制。根据省、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医保部门建立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对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医保部门要及时提供给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同时,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的其他信息需求,医保部门要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及时回应、迅速处理。

三、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待遇精准落实机制。民政、乡村振兴、医保部门在日常走访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如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医保待遇享受等,要及时沟通、相互补位,既要做到做到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针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地与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不一的情形,为有效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现统一确定特困、低保、监测人口等享受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待遇由参保地结算;其它需通过线下依申请救助的或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待遇由困难人群身份认定地结算。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及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工作。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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