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李荣代表:
您在市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居民医保小额门诊报销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逐年上涨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制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征缴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随着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不断提升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不断增长,为实现基本医保保基本、可持续的运行目标,根据省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标准逐年上涨,个人缴费由2019年的250元/人增长至2021年的320元/人。同时,财政补助也逐年增加,由2019年的520元/人增长至2021年的580元/人。从我市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来看,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4.23亿元,支出22.88亿元;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5.67亿元,支出25.52亿元,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运行目标。
二、关于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根据省医保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文件规定,过渡期内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的定额资助,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因此2021年我市确定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人。同时,为落实特殊困难人群“基本医疗有保障”,我市明确规定,对于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特殊困难人群实行动态纳入、应保尽保。
三、关于小额门诊报销政策优化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省医保局统一部署,2019年7月1日,我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规定,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按照现行政策,50元以下的小额门诊费用无法纳入报销。
我市医保部门自成立以来,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落实“两病”新政有效解决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准入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的医保报销问题,报销比例达50%;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由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调整为上不封顶,切实减轻参保患者重特大疾病负担;增加门诊慢特病病种,由47种增加至63种;提高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救助限额统一提升至5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超60%。
根据《安徽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皖医保秘〔2021〕120号)文件精神,今后待遇保障政策将进一步趋向省集中,地市层面自主制定政策的空间很小。下一步,我局将密切结合李荣代表意见建议,向省医保局传达基层声音,切实解决参保群众最为关心的待遇问题。
感谢李荣代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388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