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3 11:16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

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直属分局,市属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关于公布2019年安徽省短缺药品清单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皖卫药秘〔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  


   

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

试行

 

一、制订目的

为落实药品价格政策,规范药品价格日常监测预警和常态化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按照分级监测的原则管理。市医保局负责定期发布重点药品价格监测目录、监测结果及运用、价格信息发布等工作。市价采中心负责市级公立医院价格监测及全市价格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等具体工作。无为市、南陵县、湾址区、繁昌区医保分局指派专人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等相关工作。市属公立医疗机构、镜湖区医院需确定专人负责药品价格监测联络工作。

三、监测范围

(一)政策明确要求监测的药品

1.最近一次国家、安徽省发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

2.安徽省医保支付标准与支付价分离的试行药品;

3.执行各级集采、谈判及联动价格调整政策涉及药品。

以上数据来源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的监管系统(下称省监管平台)。

(二)公立医院近期调整通过的价格上涨药品

由医疗机构按照《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的通知》(芜医保〔2022〕54 号)要求报送。

(三)涉及价格舆情的药品

(四)其他需要纳入监测目录的药品

市价采中心根据以上范围拟订全市重点药品价格动态监测目录(讨论稿),报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审议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上述(一)中药品监测期按照政策执行,其他药品监测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结果运用

(一)定期发布重点药品价格监测通报。市医保局根据全市监测报告,每半年发布一次药品价格动态监测通报。

(二)推动市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动态平衡。依据各医疗机构和省监管平台数据,对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不平衡情况,将及时提示告知采购价格较高的医院。

(三)建立重点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监测目录内药品价格出现单次金额上涨较多的,或涨幅较大的,或同通用名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将标注“*”成为价格预警药品。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重点开展采购监测;对采购异常波动的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将组织约谈并督促整改。

(四)纳入市保供稳价药品集采备选目录。所有价格上涨药品,均纳入下一期市保供稳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备选目录。

五、监测流程

(一)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按照线上采集、线下报送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市价采中心负责原市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无为、南陵、湾址、繁昌分局每半年汇总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情况报送至市价采中心。

(三)市价采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分析,将基本情况、监测结果、有关建议上报市医保局。

(四)市医保局根据监测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药品价格监测现场核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积极主动报告药品价格变动情况,促进药品价格合理。

(二)应报未报价格上涨药品情况的市属公立医院,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在芜湖市属公立医院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体现,各分局可参照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第一批重点药品价格监测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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