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1:09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

形成机制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分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医保发〔2019〕67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等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结算管理模式,现就我市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修订完善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分类实施,实事求是,联动应对,强化监测的原则,探索建立引导我市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加强药品、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价格形成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价格。严格执行安徽省医保部门发布与国家集采相同通用名药品的联动降价结果。

(三)谈判药品。经国家、安徽省医保部门确认的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严格按照谈判价格执行。

(四)保供稳价药品。严格执行合同期内的保供稳价药品谈判结果。

(五)医保支付价药品。按照最新医保支付价政策执行。

(六)其他药品价格。采购药品属性不在前五项的,各公立医院签订采购配送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确因市场供应价格上涨,导致不能供应的药物,公立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替代性评价,对无替代的或替代性弱的,可启动规范流程重新确认价格。

三、价格调整

(一)可重新确认药品价格的药品

1.近两年国家或省短缺药品或易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

2.临床必须的急抢救药品(有文件依据或经专家论证)。

3.未纳入国家集采或省谈判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4.其他临床必须且无替代的药品。

(二)不得启动药品价格上涨的药品

1.其通用名已进入国家集采、国家谈判、省谈判、市保供稳价目录的药品。

2.进入公立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间不满一年的药品。

3.连续6个月无采购需求的药品。

4.离最近一次药品价格上涨时间不满6个月的药品。

5.医院目录内有正常供应的(如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一致的)或其他可替代药品。

6.公立医院认为其他不适宜进行涨价的药品

(三)价格上涨(首次采购价格确认)规程

1.公立医院应当严格管理药品采购价格,成立管理组织,制定制度和流程,明确药品价格管理责任部门。

2.责任部门负责初审拟上涨或首次采购药品价格,收集验证拟上涨或首次采购药品价格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半年第一票(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张同级同类公立医院专科医院可采集三级综合性医院药品近半年购进批量3个疗程及以上数量发票(真实有效)。医院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价格依据,对报送虚假材料的,应暂停药品价格确认,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报送市医保局。

3.初审通过后报经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会议定;医院也可自行组织询价确定合理价格。

4.上涨药品价格执行前,应当在单位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药品价格变动后,网上采购目录确认流程中,如提示需要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医院需按照《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规定(试行)的通知》(芜医保202211)填报网上采购药品目录变更表畅通网采

(四)药品价格下调规程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各级集采、谈判药品等价格下调政策。同时应主动搜取信息,比对本机构药品价格,对价格较高的,要积极发挥采购方优势,努力将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全市公立医院相同药品价格一致。

四、鼓励企业自主降价

(一)鼓励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主降低药品价格。芜湖市公立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负责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将自主降价报告或文件直接递交使用医院医院应当立即执行,保障及时降价惠民。

(二)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48号),促进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低于原研药价格且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求,优先规范纳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实施网上采购和使用。

五、药品价格监测管理

(一)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需将每季度价格调整通过的药品汇总报送同级医保管理部门,辖区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辖区内药品价格调整情况,书面(小红头)送至市价采中心,市属公立医院直接报送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市价采中心负责拟订全市重点药品价格动态监测目录,报市医保局价格审核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药品监测目录范围:政策明确要求的,公立医院近期调整通过的,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监测目录的药品。监测期根据药品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监测工作由市价采中心负责。

   (三)价格监测药品,使用医院应监测该药品同期第一票价格凭证。若同期第一票价格下降医疗机构应要求相关企业同步调整药品价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的通知》(芜医保〔2021〕36 号)《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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