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市发〔2021〕16号)、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芜医保〔2021〕4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我市从2021年9月起全面做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转问题
1、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医保部门须在2021年8月底前要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对账工作,要做到帐实、帐证、帐帐、帐款、帐表相符,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未达账项、往来款项、历史账务问题进行清理,确保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财政专户、支出户基金报表核对一致。
2、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历年滚存结余,除未到期的为保值增值的大额定期存款外,于2021年8月31日前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对大额定期存款暂存放在各县(市、区)财政专户,进行登记备案,并报市财政局、医保局。大额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得转存,存款本息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不得有定期存款,如有定期存款,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取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其财政专户存款按照市级和暂存县(市)区财政专户的资金明细核算。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职工医保征缴收入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二、基金统筹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
1、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职责负责具体业务经办,进行收支结余月度、年度会计核算,统计报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职工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及对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审核、结算、拨付、基金明细会计核算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行会计核算体系、方法、报表、财务会计档案及业务档案保管、查阅等暂时维持不变。
2、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仍按现行方式征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其征收级次改为市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凭税务回盘数据与国库报表数核对一致进行明细征缴收入(含滞纳金)核算。
3、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转移,只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基金不转移。
统筹区域外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全部转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到账后,各县(市)区按芜湖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工作流程办理关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转出统筹区域外的,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现行规定分别办理。
4、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台帐管理,配合同级医保部门和市财政做好资金对账、清理等工作。
5、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基金收支核算和会计、统计相关报告工作,按时向市医保中心上报月、季、年基金会计、统计报表,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汇总上报全市报表。
6、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市财政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每季度按人民银行提供的征收入库表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会计核算的征缴收入(含滞纳金)核对一致,分级汇总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往来,同时与市财政部门清算往来款项,做好平行记账。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