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6-08
文  号: 芜医保〔2021〕36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1-06-0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医保局 > 价采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87620
名  称: 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关于促进公立医院药品价格

合理形成机制的通知

芜医保〔202136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市药管中心、市医保中心,市属公立医院: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医保发〔201967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等精神,结合目前部分临床必需、替代性弱、应用范围窄、有效期短等特点的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现状,现就完善我市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分类实施,实事求是,联动应对,强化监测的原则,探索建立引导我市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加强药品、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药品价格形成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依法管理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价格。严格执行安徽省医保部门发布与国家集采相同通用名药品的联动降价结果。

(三)谈判药品。经国家、安徽省医保部门确认的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严格按照谈判价格执行。

(四)保供稳价药品。严格执行市医保局组织的保供稳价药品谈判结果。

(五)医保支付价药品。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严格按照最新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确因市场价格变动,支付价不能采购到的,报告省医疗保障局或相关部门后,按照药品价格确认程序进行重新确认。

(六)其他药品价格。采购药品属性不在前五项的,按照本规定确认药品采购价格。该类药品已与公立医院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确因市场供应价格上涨,导致不能供应的药物,可启动市药品价格上涨确认程序或纳入保供稳价带量采购工作,进行价格确认。

三、药品价格确认

(一)可重新确认药品价格的药品

1近两年国家或省短缺药品或易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

2临床必须的急抢救药品(有文件依据或经专家论证)。

3未纳入国家集采或省谈判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4其他临床必须且无替代的药品。

(二)不得启动药品价格上涨确认程序的药品

1其通用名已进入国家集采、省谈判药品、市保供稳价目录的药品。

2进入市属公立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下称:市目录)时间不满一年的药品。

3连续6个月无采购需求的药品。

4离最近一次药品价格确认时间不满6个月的药品。

5市目录内有正常供应的可替代(如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一致的)药品。

6其他不适宜进行药品价格确认的药品,如独家生产药品。

(三)药品价格上涨确认程序

1医院申报。用量最大的公立医院,将符合药品价格重新确认程序的药品,经公立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书面报送至市药管中心。报送材料包括:公立医院申报文件原件、第一票、三张同级同类公立医院(专科医院可采集三级综合性医院)药品近半年购进批量(3个疗程以上数量)发票(其中一张为芜湖市或安徽省内发票,发票的复印件需加盖配送企业红章)。

2信息核对。药管中心应当按照前款所述,核对公立医院申报的药品是否符合,同时利用网络信息数据比对区域价格,制定药品价格调整信息确认表。

3开展询价。市药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询价工作,询价方式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线上方式。具体按照《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询价工作细则》(见附件)进行。

4结果公示。询价结果须在市药管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价格确认。公示无异议结果经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印发药品价格确认文件。所有价格上涨药品均纳入本级药品价格监测目录及下一轮保供稳价带量采购备选目录。

6系统维护。价格确认后,各相关医院应当及时报送采购系统(省平台)信息变更维护表,确保网采通畅。

(四)首次采购药品价格确认程序

1纳入公立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需要确认价格的新药和增补药品程序为:医院申报→信息核对→结果公示→价格确认→系统维护。替换药品按照药品价格上涨确认程序。拟替换药品价格如低于原替换药品价格(同质量层次,相同规格折算)5%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报送文件时可不提交药品价格票据,该替换药品直接进入询价程序。增补药品如申报价格低于市目录内同质量层次最低可供价5%或以上的,如不能提供票据,也可通过询价程序确认。

2公立医院首次采购的临时用药由公立医院价格管理组织负责确认,采购部门(药管中心)负责核对后实施采购。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因生产企业停产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药品不能供应,采用临时替换方式进行临时性采购(非市目录非医保支付参考价的药品),其价格不得变动。

四、鼓励企业自主降价

(一)鼓励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主降低药品价格。芜湖市公立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负责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将自主降价报告或文件直接递交市药管中心,市药管中心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供应链系统价格维护,实施新价格采购。自主降价的市目录内药品,可由市药管中心直接制作药品信息目录变更表报送省平台,保障及时降价惠民。

(二)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48号),促进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低于原研药价格且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求,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后报药管中心,中心可简化流程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即可纳入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实施常规采购。

五、药品价格监测管理

(一)市药管中心每半年汇总辖区内药品价格调整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医疗保障局。

(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和申请调整价格上涨的药品,或者与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药品价格实施跟踪监测,跟踪监测期为壹年。

(三)纳入跟踪监测的药品,其最终实际配送企业,自执行新价格之日起,每3个月须向市药管中心提交一次同期第一票价格凭证。若配送企业同期第一票价格已下降,配送价格则作相应幅度调整。

(四)对提供虚假价格依据材料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该药品不得在芜湖市属公立医院内采购和使用),并通报申报医院。对故意囤积货源,垄断提价的企业,一经发现,即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询价工作细则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168     

 

 

 

 

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询价工作细则(试行)

 

进一步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解决药品供给侧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医保发〔201967号)等精神,现制订公立医院药品价格询价工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人民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在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下,持续完善健全以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合理。

二、询价组织

询价小组由各市属公立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成员,驻医保局纪检组、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审议委员等组成。每次询价工作发起人为市药管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申请药品价格确认的公立医院和涉及医院的同志参与具体询价工作,邀请纪检组参与监督。

三、询价主体

申请药品价格确认的公立医院负责询价的具体工作。

四、询价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药品调价的企业不参与询价原则。

(三)一次报价原则。

(四)最低价确认原则。

五、询价流程

市属公立医院药品询价工作由市药管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申报药品调价的医院负责实施。

(一)询价范围。由市属公立医院申报符合询价的药品。询价药品以通用名、规格和剂型为准,不限生产企业。

(二)询价对象。询价对象为负责芜湖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业务的所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询价的企业须按规定格式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单位的正式员工作为企业授权代理人,参加询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报价方式。实施线上询价的,药管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将在药品询价群中上传询价公告(经分管领导批示),次日按照公告时间进行询价。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准备,提交报价委托书,按照规定格式在5分钟内,将加密报价函报送至群中,报价结束后,各企业将密码发送到群中,实施比价汇总,确认最低价。如有相同报价的,且不能确认最低价时,可启动第二次报价,但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有必要实施现场询价的,也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最低价由申报医院代表在群中直接确认,涉及医院代表在群中同时表态。药管中心负责办理询价后期工作。

(四)报价确认。最低报价的企业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附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价格确认函(扫描件也可)。

(五)结果实施。市药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含询价截屏)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提交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审议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询价中选的配送企业将负责所有使用该药品的市属公立医院的采购供应。

(二)如询价结果高于其他省市价格的,一经发现可要求中选企业降至该价格或启动二次询价,如启动二次询价该中选企业不得参与询价。

(三)参与询价的药品,应当能够保障省平台采购渠道畅通,供应稳定。

(四)询价中选药品应当能够满足“两票制”要求,短缺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属于口服制剂的,需提供申请价格不高于芜湖市区各医药机构销售价格的承诺书。

(六)询价药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

(七)询价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有关询价的机密,不得私自接触企业,确保询价流程公正公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