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08-26
文  号: 芜医保〔2019〕58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8-2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医保局 > 基金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80731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处理公示制度》的通知

 芜医保〔201958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及参保人管理,构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诚信体系,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全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的公示程序,现结合我市医保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公示制度》,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19826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处理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及参保人管理,构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诚信体系,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全市医疗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与本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下同);依法注册并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在定点医疗机构内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违规行为公示工作。

(区、开发区)医疗保险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违规行为的认定、公布,并将信息及时上报至市局。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签订《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违规行为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公示对象:

(一)定点医药机构

1. 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服务协议,被解除定点服务资格的

2. 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

3. 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经医疗保险部门要求整改而按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履行医疗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4. 对医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医保医师

1. 因违反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终止其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

2. 因违反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中止其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

3. 拒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检查的。

4. 对医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三)参保人

1.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出租(借)给他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的

2. 伪造户籍、学籍、建立虚假劳动人事关系或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3. 伪造、编造的医疗文书、票据等骗取基金的。

4. 对医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定点单位的名称、地址,主要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单位、主要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参保人违规行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主要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实施公示管理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需公示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个人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违规单位(个人)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并在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芜湖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公示审批表》、《芜湖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公示审批表》、《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违规行为公示审批表》(详见附件),上报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二)审核批准。对拟公示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个人,由同级医疗保障主管审核和批准。

(三)信息报送。(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批准公示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个人相关信息书面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

(四)信息公布。市医疗保障局及时将公示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及参保人违规相关信息发布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关栏目上,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在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公示。

第九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销的,批准公示的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或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公示制度

 

当事人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医保系统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

 

违规情况相关信息

 

违规行为简介

 

 

处理情况

 

 

承报部门意见

该单位违规行为符合《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公示制度》第六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进行公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芜湖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公示审批表

当事人

基本信息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违规情况

相关信息

 

违规行为简介

 

 

处理情况

 

 

承报部门意见

该医师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公示制度》第六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进行公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违规行为

公示审批表

当事人

基本信息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违规情况

相关信息

 

违规行为简介

 

 

处罚情况

 

 

承报部门意见

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公示制度》第六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进行公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