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医保〔2019〕78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医保中心、各县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统一征收,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口径执行。
第六条 合并实施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前实际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同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按照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基金帐户管理
第七条 撤销原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增设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八条 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定额补贴标准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
(一)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200元/人次;
(二)妊娠4-7个月(含7个月)流产或引产400元/人次;
(三)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1500元/人次;
(四)产道分娩1500元/人次;剖宫产3000元/人次;
(五)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
(六)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
(七)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同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停止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正式在编人员,产假期间工资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参保女职工在港澳台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但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参保女职工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参保后连续缴费不足1年的,从缴费次月起,仅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单位连续欠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贴按月顺延发放。
(二)参保单位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销,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待遇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取消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80天内申报待遇的时间限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业务经办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审核支付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含开发区)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级经办范围内的产前登记、生育待遇的申报和初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含开发区)生育待遇的复核确认和统一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市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辖各县可直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