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1、《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二)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三)女职工生育(含流产)医疗费补贴;(四)女职工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
2、《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133号)第三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同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3、《关于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70号)第二项:持卡结算。参保女职工在本地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施行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与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暂不实行,仍采取窗口报销。)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个人、 法人
1、社会保障卡;
2、《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3、医疗发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申报人流计生待遇还需提供:结婚证、诊断证明。
1、受理:市属单位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承办:经办人员对生育待遇进行初审;
3、办结:对初审后的待遇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移交财务部门拨付。
15个工作日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99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