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15 17:16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2、《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点资格审查事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芜人社秘[2016]187号)第七条:按照“布局合理、双向选择”的原则,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自愿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一)零售药店

1、填写完整的《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4、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房屋产权系租赁的,同时应提供不少于3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若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需提供由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需注明:(1)、房屋单层建筑面积;(2)、该房为商业用房;(3)、暂时无拆迁计划。

6、药店购进(连锁医药企业为配送)、验收、销售等三个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7、《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8、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药师(含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9、药店现销售商品清单和统计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10、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提供药店参保人员花名册、已参保缴费证明(本地参保的医疗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异地参保的医疗机构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其中返聘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凭证;

(二)医疗机构

1、《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若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4、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5、上年度《医疗机构财务负债表》及《医疗机构财务审计表》、“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统计表”及“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明细清单”、“医疗机构日常开展诊疗项目统计表”及“医疗机构日常开展诊疗项目明细清单”(其中后四项需标注是否医保目录内项目,并提供电子版本);

6、成册可用的内部管理、财物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业务用房面积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8、《医师信息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及相关资格证、注册证和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及相关资格证、注册证和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及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11、《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12、《大型医用设备清单》(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并附设备发票复印件);

13、具有与医保系统联网结算条件的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信息系统,其中电子病历、药品耗材查询、购进(配送)、使用、存量等环节截图打印件不少于5张;

14、近半年(开业不满半年的,以开业时间为准)进货凭证、发票的复印件及清单;

15、近半年(开业不满半年的,以开业时间为准)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检查和化验费用占比数据;

16、随机日清单、出院患者结算明细单示例2份;

17、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已参保缴费证明(本地参保的医疗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异地参保的医疗机构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其中返聘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凭证;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各医药机构于每年3月、9月工作日携相关申请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医管科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审查: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审核;

  3、决定:整理专家意见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专家意见,形成评估决定;

  4、办结:评估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协议。

  六、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进行公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99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