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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4-10-09 17:21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41007001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问题
来信时间: 2024-10-07 12:01
来信内容:
你好,我的母亲的医保是农村居民医保,是芜湖市无为县的医保,目前她需要在上海的医院安装心脏起搏器,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报销,进口的和国产心脏起搏器的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10-09 17:21

答复意见:

尊敬的徐女士,您好!

您咨询关于异地就医医保报销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询,您母亲安女士是无为市居民医保参保人,2024年10月6日通过线上申请“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备案地:上海市,有效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及《关于印发<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医保〔2022〕107号)规定,居民医保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50%核报(保底比例25%)。大病保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以“一站式”在就医地医院出院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根据《<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芜医保〔2019〕39号):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报销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已于10月8日电话与您联系,向您详细说明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政策,您表示已知晓。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与无为市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53-6898059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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