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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金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10 08:52

各县(市)医保局:

现将《芜湖市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金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086

 

 

 

《芜湖市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金支付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医保〔2019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医保基金支付。

二、具体内容

(一)基金来源

当年度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二)支付范围

原则上,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特殊人群(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费用及“两病”患者用药费用均纳入村卫生室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支付方式

各县(市)根据上年度村卫生室基金支付情况核定本年度总额预算,并纳入医共体总额预算范围。

三、相关要求

(一)村卫生室要做好与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对接。接入智能监控系统需向主管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提交所属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智能监控。未加入医保智能监控的村卫生室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二)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强日常审核,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乡镇卫生院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及培训,配合牵头医院开展检查。

(三)经办机构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并依托智能监控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的,由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卫生室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纳入上级乡镇卫生院及医共体牵头单位年度考核。

本规定自20209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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