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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关于调整6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加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1-12 19:06

一、背景和依据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规定,对于6岁以下儿童加收的项目(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含麻醉)等项目)按照加收不超过30%的标准执行。

2014年,我省原物价等三部门出台《关于调整规范一般治疗操作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4〕176号),对一般治疗操作类57个项目实行“6岁以下儿童加收30%”的价格政策。

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规定,应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017年,原物价等三部门出台《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对“住院诊察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中医医疗服务”类1301个项目实行“6岁以下儿童加收20%”的价格政策。

安徽周边部分省市加收政策已落实到位,如浙江、江西、上海6岁以下儿童加收项目分别达到2743、1279、1957项,加收幅度均为30%。

2020年9月1日,我局收到省儿童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关于进一步完善6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请示》,请示执行6岁以下儿童统一加收30%政策。

二、起草情况

收到儿童医院请示后,我局十分重视,积极主动与省儿童医院联系,详细了解情况。9月9日,局召开了由省儿童医院院长、分管书记、监察审计科和价采处部分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就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同时,我局对国家、省儿童加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查询了部分外省市做法,对加收政策进行了风险评估,提出初步意见。9月16日,向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按照要求,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草拟了《关于调整6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加收政策的通知》,并征求了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在意见一至的基础上出台了正式文件。

三、《通知》内容

(一)价格项目调整的范围是:我省现执行的“6岁以下儿童加收20%”的价格政策项目。

(二)调整幅度是:统一由“20%”调整为“30%”,调整后价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整数

(三)执行时间是: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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