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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15 11:34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人社局:

现将《2020年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2020年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稳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优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做实市级统筹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稳步提高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监管。

三、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对于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1年2月底。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大学生、中职生),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所)、行政村(社居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因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未缴费,不得补缴。

2、财政补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550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80%(440元),省财政补助20%(110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60%(330元),省财政补助30%(16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55元)。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5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330元),省财政承担40%(220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330元),省财政承担30%(165元),区财政承担10%(55元)。

3、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鉴于今年各县(市)区配套资金标准发生变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资金应于2020年7月底前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 待遇保障

全面执行《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

2、住院保障待遇。(1)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2)住院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85%、80%、75%、70%),省外医疗机构为60%。

3、贫困人口待遇。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2020年底前,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要平稳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同步做好资金并转、政策对接、管理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统筹层次

完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全市范围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目录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系统。

五、服务管理

(一)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参保缴费、就医管理、结算报销等规程,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进程,建设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市域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持续做好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二)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总额控制下的病种付费、床日付费等复合性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合理收治。

六、基金监管

(一)基金监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健全完善医保内控制度,促进医保工作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二)定点机构监管。建立“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协议医疗机构的明察暗访;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督促协议内容落实;开展医保协议机构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有效运用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数据,将智能审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完善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将医保服务行为与医保医师挂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芜医保〔2019〕75号)要求,及时拨付配套资金;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指导各家银行收入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汇缴,各县(市)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银行收缴后直接入市级金库。因银行汇缴延迟造成参保人员欠费造成的次年医保待遇受损,责任由银行承担。

(二)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市、县(市、区)间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

(三)做好舆论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主阵地,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晓度。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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